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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蚌埠金港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蚌埠金港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32-3号原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乔春杭,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善,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金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轶,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公司员工。被告: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刘红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思青,公司员工。本院作出的(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32号、第0023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蚌埠市淮上区大庆北路、龙华路南侧土地证号为蚌国用(出让)第2011136号的使用面积36823.**平方米的土地的查封;二、解除对乔春杭所有的规格为“如意”金条1000克的2条、“如意”金条500克的8条的黄金的冻结。审判员  李少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莉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