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世男诉被告王雪娥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王雪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大民初字第258号原告李世男,男。被告王雪娥,女。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受理了原告李世男诉被告王雪娥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光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2014年2月10日领取结婚证,同年3月13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典礼。由于认识时间短,互不了解,感情一般。由于被告患有慢性再生性贫血病,2014年6月被告怀孕6个月流产,原、被告分居生活一年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我工资卡上的2万元及娘家聘礼等合计1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2014年2月10日领取结婚证,同年3月13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典礼。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李世男提出离婚,被告王雪娥同意离婚;二、原告李世男一次性给付被告王雪娥人民币36500元。三、双方此后再无任何纠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世男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光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泽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