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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青青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刑初字第43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农民。被告人张青青,农民。2015年4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任丘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被告人张青青故意伤害一案,由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2日以任检刑诉(2015)35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以被告人张青青家属已主动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为由,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撤诉。审判长郭志梅审判员刘石青人民陪审员田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高红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