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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75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强,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增城市。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某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某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强撤回上诉。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方遒代理审判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刘卫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婷婷郭秀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