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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民一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运凯与李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凯,李逢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609号原告刘运凯。被告李逢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凯诉被告李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凯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刘运凯负担。审判员  刘亚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