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一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运凯与李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凯,李逢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609号原告刘运凯。被告李逢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凯诉被告李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凯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刘运凯负担。审判员 刘亚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