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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兴林与喻术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林,喻术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张兴林。被执行人喻术金。申请执行人张兴林与被执行人喻术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喻术金返还申请执行人张兴林建房款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0日内给付)。2014年9月26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昭中民三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永善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后被执行人喻术金未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张兴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兴林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喻术金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喻术金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永执字第2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喻术金逾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兴林在提供被执行人喻术金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祖宣人民陪审员  周高斌人民陪审员  张兴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胜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