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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18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向开华与陈玲玉、董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开华,陈玲玉,董小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1863-2号原告:向开华,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9********),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合朋溪镇群河村白腊湾组。委托代理人:许定辉,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玲玉,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3********),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茅洋乡乌石峧村*组**号。被告:董小玉,女,1956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56********),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冷水潭村*组**号。原告向开华与被告陈玲玉、董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原告向开华的申请,于2015年8月28日裁定查封被告陈玲玉共有的登记在鲍贝贝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海城阳光苑4幢2单元1103室的房屋(产权证号2013-01032**),保全标的为11万元。2015年9月8日,原告向开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开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70元,由原告向开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晶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林赛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