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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3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段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段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186号原告:吴某,女。被告:段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段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以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焦玉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