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盛国喜与夏凑华段世和、彭德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国喜,夏凑华,段世和,彭德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463号原告盛国喜,男。被告夏凑华,男。被告段世和,男。被告彭德真,男。原告盛国喜诉被告夏凑华、被告段世和、被告彭德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陶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国喜、被告段世和、被告彭德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国喜诉称:原告与三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元月28日被告夏凑华因资金紧张,提出向原告借款,经协商,原告当天借给被告夏凑华10万元,被告段世和、彭德真提供担保。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在5月份已归还本金5万元,余款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8日开始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夏凑华未答辩。被告段世和辩称:借款及担保是事实,此款应由被告夏凑华偿还。被告彭德真辩称:我已偿还5万元,余款与我无关。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被告夏凑华因资金紧张同原告盛国喜签订了借款担保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夏凑华向原告盛国喜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如延期还款,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被告段世和、被告彭德真在该协议连带保证人处签字并按了手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给付了现金10万元,被告夏凑华出具了收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彭德真归还了借款5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夏凑华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段世和、被告彭德真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同意自2015年4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诉请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三天内归还原告盛国喜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段世和、被告彭德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蔡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