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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谭某某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刑初字第00104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93年3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遂宁市。2014年7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网上追逃,同年11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石门派出所抓获归案后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阿拉尔市看守所。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阿拉尔垦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亚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6日至6月15日,被告人谭某某先后与阿拉尔农场小区的被害人徐某、易某甲、易某乙、余某、台州茗城的被害人李某某、十一团胡杨小区的袁某、金鲁水韵花园的被害人胡某、于某、吴某、将某某签订房屋装修施工合同,收取了10户被害人共计271000元房屋装修预付款,后被告人谭某某将部分预付款用于房屋装修,将剩余预付款用于玩游戏机。在10户被害人多次催促装修房子时,谭某某以自己忙,没有技术好的工人为由,隐瞒不能继续装修房子的真相拖延时间。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谭某某决定逃离阿拉尔时,仍旧收受第11户被害人张某10000元装修预付款,后其逃回四川原籍藏匿。经阿拉尔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告人谭某某已装修部分财物价值为117973.5元。被告人谭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16302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谭某某的亲属已与被害人李某某、余某、袁某、张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以上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等11人的陈述;3.证人谭某乙、李某甲的证言;4.阿拉尔市价格认定局涉案物品估价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6302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谭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亲属能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使被告人谭某某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森严国法,打击刑事犯罪,确保私有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谭某某退缴未退赔的赃款,返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柏良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代理审判员  赵文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