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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法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杜XX与包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XX,包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法执字第135号申请人杜XX,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包XX,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2015)杜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经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2015)杜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将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兴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宏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