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任兴昌与武威市凉州区畜牧局、武威市凉州区农牧局、武威市凉州区松树乡人民政府、武威市凉州区松树乡畜牧站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兴昌,武威市凉州区畜牧局,武威市凉州区农牧局,武威市凉州区松树乡人民政府,武威市凉州区松树乡畜牧站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325号原告任兴昌。被告武威市凉州区畜牧局。法定代表人蔡周山,系该局局长。被告武威市凉州区农牧局。法定代表人蔡正德,系该局局长。被告武威市凉州区松树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程祥山,系该乡乡长。被告武威市凉州区松树乡畜牧站。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兴昌诉被告武威市凉州区畜牧局、武威市凉州区农牧局、武威市凉州区松树乡人民政府、武威市凉州区松树乡畜牧站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起诉后,原告以双方的纠纷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兴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兴昌负担。审 判 长 赵生林审 判 员 王劲辉人民陪审员 赵继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甘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