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沾民一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关红军与被告吉林省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省恒昌物流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栾任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红军,吉林省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省恒昌物流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栾任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沾民一初字第538号原告关红军,男,满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委托代理人闫奔,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恒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韩亚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恒昌物流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东湖生态经济开发区。负责人韩亚东,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赵建平,公司经理。被告栾任举,男,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关红军与被告吉林省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省恒昌物流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栾任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关红军于二○一五年九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红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7元,减半收取2998.5元,由原告关红军负担。审 判 长 戚振鹏人民陪审员 杨振东人民陪审员 宋忠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杜海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