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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与曹效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负责人:陆恒永,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明,系该行信贷员。被执行人:曹效奎,男,1959年2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与曹效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曹效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曹效奎未能完全履行该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效奎存款20343.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建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