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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561号原告:韩某某,男,1977年2月5日生,朝鲜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委托代理人:许敬湄,女,1958年6月1日生,朝鲜族,户籍地为吉林省延吉市,公民身份码为×××。被告:许某某,女,1981年4月10日生,朝鲜族,无职业,户籍地为吉林省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