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与陈立君、陈友军、陈茂君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负责人周新国,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文俊、曾云飞,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立君,男,生于1974年11月30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陈友军,男,生于1965年11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陈茂君,男,生于1973年2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293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与陈立君、陈友军、陈茂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陈立君、陈友军、陈茂君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陈立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6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450元,被执行人陈友军、陈茂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阳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