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898号原告李某,男,1983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县国土资源局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文举,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冯佳珺,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谢水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