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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春与沽源县莲花滩乡三家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沽源县莲花滩乡三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沽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农民。被执行人沽源县莲花滩乡三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沽源县莲花滩乡三家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沽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沽源县莲花滩乡三家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沽源县莲花滩乡三家村村民委员会在沽源县莲花滩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的收入178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