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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桂林与文仁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桂林,文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保字第00053号申请人陈桂林,男,38岁,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文仁伟,男,28岁,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陈桂林与被申请人文仁伟因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申请人陈桂林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文仁伟名下位于綦江区XX号门面房一间,申请人陈桂林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桂林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文仁伟名下位于綦江区XX号门面房一间。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员熊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