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岗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大安市牛心套保苇场与吉林省中林实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牛心套保苇场,吉林省中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岗民初字第66号原告:大安市牛心套保苇场。法定代表人:李兵,男,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干部,现住大安市。委托代理人:刘中显,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中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绍儒,职务,董事长。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牛心套保苇场诉被告吉林省中林实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安市牛心套堡苇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安市牛心套保苇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0.00元,减半收取17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国利审判员 王 彬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奚 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