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唐连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连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唐连有,男,汉族,户籍住址:广西全州县石塘镇。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负责人郭振雄。关于申请执行人唐连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唐连有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21612.96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