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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执字第4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蒙阴县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军、王晓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472-2号申请执行人蒙阴县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纪同,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军,农民。被执行人王晓飞,公务员。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蒙商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军、王晓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晓飞银行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