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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桂林市假期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省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桂林市假期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25号合鑫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韩卫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诚,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9号丰盛商汇1栋5楼。法定代表人段志惟。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假期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省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假期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8日以被告已将欠款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假期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假期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81元,因原告桂林市假期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故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1元(原告已预付本院581元,退回原告291元),由原告桂林市假期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阳小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易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