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行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伟与定陶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伟,定陶县公安局,李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菏行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委托代理人刘效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陶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勤,局长。委托代理人时国庆,定陶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周广全,定陶县公安局冉堌派出所民警。原审第三人李翠凤。上诉人刘伟因诉被上诉人定陶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治安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定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本案相关证据需要补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不损害社会与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伟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思明审判员 张天正审判员 李胜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继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