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民初字第4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楚金凤与刘洛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金凤,刘洛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4602号原告楚金凤。被告刘洛阳。原告楚金凤与被告刘洛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金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洛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楚金凤诉称,2014年9月10日,被告在原告经营的福利彩票店购买彩票,欠款19595元。当天被告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承诺第二天偿还。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偿还欠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9595元,并支付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7月10日的利息56.93元。被告刘洛阳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6月,原告开始经营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站第37080140号。2014年6月,被告开始经常到原告处购买彩票。2014年9月10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彩票,出具借条三份,载明了购买的各期彩票的数量及金额,累计1959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2015年7月13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9595元,并支付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7月10日的利息56.93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借款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洛阳购买福利彩票向原告借款,累计金额1959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被告在借款条中未对欠款利息作出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洛阳偿还原告楚金凤195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元,由被告刘洛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