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四初字第4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北京国海能源技术研究院与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海能源技术研究院,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4967号原告北京国海能源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张鹏,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帆,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学文,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宗树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永鹏,北京市惠城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北京国海能源技术研究院诉被告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99元,减半收取9499.5元,退回原告。审判长 刘 佳审判员 刘美丽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亚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