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2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学良与玉田县京玉体育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良,玉田县京玉体育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民初字第2988号原告:刘学良,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鞠爱松,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玉田县京玉体育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唐自头镇团城村南。法定代表人:宋维利,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学良与被告玉田县京玉体育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学良及委托代理人马健辉、鞠爱松,被告京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维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学良诉称,2012年8月6日,原、被告分别签订编号分别为032、033号的《玉龙湾滑雪度假村租赁协议》。其中编号为032号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公寓租赁款人民币10万元承租被告A户型西公寓W220。编号为033号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公寓租赁款人民币15万元承租被告H户型东公寓E359,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公寓租赁款25万元。根据《玉龙湾滑雪度假村租赁协议》第四条第6款A项:现金回报租金总额的10%作为年回报。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对原告履行交房义务,也没有给原告任何租金总额的回报,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现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解除编号分别为032、033号的《玉龙湾滑雪度假村租赁协议》,并由被告京玉公司返还租赁款25万元及按租赁款总额的10%支付回报68750元(自2012年8月6日起计算33个月)。原告刘学良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编号032的《玉龙湾滑雪度假村租赁协议》一份,载明“甲方:玉田县京玉体育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刘学良(以下简称乙方)……一、乙方所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户型标准详见户型图)乙方自愿租赁甲方公寓A户型,建筑面积36.11平方米,具体位置西公寓W220;二、乙方所租赁房屋价款及说明乙方所租赁公寓总价为壹拾万元,租期为肆拾年……四、租赁客户收益……6、客户承租后有两种回报形式,可自选其一:A现金回报(租金总额的10%作为年回报);B消费卡回报(获得租金总金额的12%充值消费卡)……甲方(签章):加盖玉田县京玉体育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日期:乙方(签章):刘学良日期:2012.8.6”。2、编号033的《玉龙湾滑雪度假村租赁协议》一份,载明“甲方:玉田县京玉体育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刘学良(以下简称乙方)……一、乙方所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户型标准详见户型图)乙方自愿租赁甲方公寓H户型,建筑面积45.36平方米,具体位置东公寓E359;二、乙方所租赁房屋价款及说明乙方所租赁公寓总价为壹拾伍万元,租期为肆拾年。……四、租赁客户收益……6、客户承租后有两种回报形式,可自选其一:A现金回报(租金总额的10%作为年回报);B消费卡回报(获得租金总金额的12%充值消费卡)……甲方(签章):加盖玉田县京玉体育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日期:乙方(签章):刘学良日期:2013.8.6”。3、玉田县京玉体育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收据两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公寓租赁款25万元。4、原告刘学良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刘学良的身份情况。被告玉田县京玉体育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与我公司签订的两份租赁协议我公司予以认可,但原告所交款项我方需要核实。原告与我公司签订协议是一种投资行为,既然是投资行为就要有风险,现在合同尚未履行,也就不存在回报问题。因此待我公司核实后,我公司同意返还租金,但不同意支付回报。被告京玉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京玉公司的质证意见:对协议及收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上面加盖的是我公司的财务章。但具体的收款情况,需要与我公司进行核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6日,原、被告签订编号分别为032、033的《玉龙湾滑雪度假村租赁协议》。其中,编号032的《玉龙湾滑雪度假村租赁协议》,载明“甲方:玉田县京玉体育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刘学良(以下简称乙方)……一、乙方所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户型标准详见户型图)乙方自愿租赁甲方公寓A户型,建筑面积36.11平方米,具体位置西公寓W220;二、乙方所租赁房屋价款及说明乙方所租赁公寓总价为壹拾万元,租期为肆拾年……四、租赁客户收益……6、客户承租后有两种回报形式,可自选其一:A现金回报(租金总额的10%作为年回报);B消费卡回报(获得租金总金额的12%充值消费卡)……甲方(签章):加盖玉田县京玉体育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日期:乙方(签章):刘学良日期:2012.8.6”;编号033的《玉龙湾滑雪度假村租赁协议》,载明“甲方:玉田县京玉体育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刘学良(以下简称乙方)……一、乙方所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户型标准详见户型图)乙方自愿租赁甲方公寓H户型,建筑面积45.36平方米,具体位置东公寓E359;二、乙方所租赁房屋价款及说明乙方所租赁公寓总价为壹拾伍万元,租期为肆拾年。……四、租赁客户收益……6、客户承租后有两种回报形式,可自选其一:A现金回报(租金总额的10%作为年回报);B消费卡回报(获得租金总金额的12%充值消费卡)……甲方(签章):加盖玉田县京玉体育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日期:乙方(签章):刘学良日期:2013.8.6”。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公寓租赁款25万元。但被告一直未对原告履行交房义务,也未向原告支付租金回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公寓租赁。现被告未能按约定交付租赁公寓给原告使用,已构成对原告的违约,原告刘学良有权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并要求被告京玉公司返还公寓租赁款人民币25万元。此外,原告主张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按实际缴纳租赁款总额的10%计回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当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学良与被告玉田县京玉体育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032、033的《玉龙湾滑雪度假村租赁协议》;二、被告玉田县京玉体育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学良公寓租赁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回报68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元,由玉田县京玉体育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单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