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祁长弟与李东凤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长弟,李东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750号原告祁长弟,女,1960年9月13日出生。被告李东凤,女,6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长弟与被告李东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祁长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长弟以已与被告李东凤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长弟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一元,由原告祁长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书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