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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5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祁长弟与李东凤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长弟,李东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750号原告祁长弟,女,1960年9月13日出生。被告李东凤,女,6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长弟与被告李东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祁长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长弟以已与被告李东凤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长弟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一元,由原告祁长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书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