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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卓与被告裴春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卓,裴春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张卓,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裴春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卓与被告裴春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卓诉称:2009年被告建房让我做铝合金门窗,总工程款为5800元。2010年10月10日,被告付款1000元,10月13日付款400元,2014年1月30日付款100元,2015年1月30日被告付款100元,并写了4200元的欠条,剩余欠款4200元被告一直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我欠款42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借条,用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裴春霞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建房让原告做铝合金门窗,总价款为5800元。2010年10月10日,被告付款1000元,2010年10月13日被告付款500元,2014年1月30日被告付款100元,2015年1月30日被告付款100元,剩余欠款41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依约给被告制作了铝合金门窗,被告理应依据约定向原告支付价款58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41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裴春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卓41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俊莲审 判 员  杨跃峰人民陪审员  张军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贺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