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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曹继友、邓六英、曹善国、邓国平、曹小国、邓志平、李雄、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曹继友,邓六英,曹善国,邓国平,曹小国,邓志平,李雄,李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大桥路丽江兴城。负责人:黄宏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向阳,男,该支行综合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告:曹继友,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碧塘村碧塘八组。被告:邓六英,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址同上,系曹继友之妻。被告:曹善国,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碧塘村碧塘五组。被告:邓国平,女,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址同上,系曹善国之妻。被告:曹小���,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碧塘村碧塘五组。被告:邓志平,女,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址同上,系曹小国之妻。被告:李雄,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塘门村五组。被告:李平,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址同上,系李雄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诉被告曹继友、邓六英、曹善国、邓国平、曹小国、邓志平、李雄、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向本院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曹净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丹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