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董艳秋与哈尔滨铁建工程技工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艳秋,哈尔滨铁建工程技工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42号申请执行人董艳秋,女,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执行人哈尔滨铁建工程技工学校,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七道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坤。申请执行人董艳秋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铁建工程技工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南劳人仲字(2015)第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艳秋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哈尔滨铁建工程技工学校给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共12716元;为申请执行人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南劳人仲字(2015)第9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婉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