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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程永东与马红勇、索文花、马建军、田裕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永东,马红勇,索文花,马建军,田裕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程永东,男,汉族,1964年5月出生,现住新疆。被告马红勇,男,回族,1975年4月出生,现住新疆。被告索文花,女,汉族,1971年3月出生,现住新疆。被告马建军,男,回族,1970年11月出生,现住新疆。被告田裕基,男,汉族,1967年12月出生,现住新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永东诉被告马红勇、索文花、马建军、田裕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建军、田裕基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永东提出撤回对被告马建军、田裕基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永东撤回对被告马建军、田裕基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姿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单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