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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3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孙素萍、冯仲华与冯仲华、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素萍,冯仲华,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987号原告孙素萍。委托代理人徐杭良。被告冯仲华。被告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负责人马新礼,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鹏,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素萍诉被告冯仲华、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孙素萍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冯仲华、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素萍撤回对冯仲华、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素萍负担。审判员  茹华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裘龙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