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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382号原告孙某,女,汉族,1987年3月12日生,河北省沙河市。被告李某,男,汉族,1987年11月9日生,河北省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胡正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彭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