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382号原告孙某,女,汉族,1987年3月12日生,河北省沙河市。被告李某,男,汉族,1987年11月9日生,河北省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胡正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彭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