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闫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70号原告:闫某,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某,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龚 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