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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商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占国、马小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占国,马小国,常建建,赵颜霞,黄居凯,孟秀荣,袁成文,马焕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613号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27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马占国。被申请人马小国。被申请人常建建。被申请人赵颜霞。被申请人黄居凯。被申请人孟秀荣。被申请人袁成文。被申请人马焕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占国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开庭审理前被告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6元,减半收取2098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成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大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