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来与天津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天津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王来,天津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保泽道57号。负责人李瑞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该公司行政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来。委托代理人李英为,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晓玉,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宜清路30号。法定代表人任富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该公司南开分公司行政经理。上诉人天津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以下简称三鼎南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来、原审被告天津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民一初字第0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鼎南开分公司及原审被告三鼎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辉,被上诉人王来的委托代理人李英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三鼎公司与三鼎南开分公司系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王来与三鼎南开分公司系服务合同关系。三鼎南开分公司为王来办理了三鼎家政会员卡一张。2015年1月14日,三鼎南开分公司为王来派单,指派员工张群一于2015年1月15日上午8时30分为王来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新文化花园新丽居1-4-802的房屋做卫生保洁工作。2015年1月15日,在员工张群一擦玻璃时,窗户掉落至楼下,将案外人刁文治停放的牌照号为津A×××××号现代格瑞牌小轿车砸坏,后一楼居民报警。在派出所中,三鼎南开分公司员工张群一写了事件过程一份,并有三鼎南开分公司行政经理张辉的签字。同日,案外人刁文治的牌照号为津A×××××号格瑞牌小轿车经现代汽车天津森龙4S店定损,报价为32200元。王来与案外人刁文治于事发当日达成了协议如下:因三鼎家政给我家做卫生、保洁工将窗户弄掉,砸了四楼刁文治先生的汽车,经车主家定损予估三万二千二百元,我愿意承担修车费用。租车费叁仟元。共计三万五千二百元正。2015年1月23日前给付现金三万五千二百元正。署有王来的签名,时间2015年1月15日。今收到现金叁万伍仟二百元正。署有案外人刁文治的签名,时间2015年1月20日。另查,王来为了安装新窗户于2015年1月28日在天津市南开区金顺文玻璃店购买塑钢窗2个,共计花费600元。王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三鼎南开分公司及三鼎公司:一、连带赔偿37800元,其中包括修车费32200元、租车费3000元、窗户修理费600元,其他损失2000元;二、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来与三鼎南开分公司虽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三鼎南开分公司为王来办理了三鼎家政会员卡一张,且三鼎南开分公司为王来出具了派工单,指派员工张群一为王来提供家政服务,在王来家的窗户掉落后,三鼎南开分公司的行政经理张辉也在事件过程书面材料上签字,以上证据均可以证明王来与三鼎南开分公司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的事实。三鼎南开分公司在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将案外人刁文治的车砸坏,导致王来赔偿案外人刁文治修车费32200元,给王来财产造成了损失,应予以赔偿。庭审中三鼎南开分公司表示其资产独立核算,有独立的资金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其依法应对王来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来支付的修车费32000元。如三鼎南开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三鼎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关于租车费3000元,王来仅提供了其与案外人刁文治自行达成的赔偿协议一份,三鼎南开分公司及三鼎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所以该赔偿协议不能约束协议之外的第三人。案外人刁文治因车辆受损影响出行,确会产生在其车辆受损和维修期间必要的交通费支出,但对于给付租车费用3000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王来未提供证据证明,酌情考虑赔偿王来支付的租车费1000元为宜。关于窗户修理费600元,属于三鼎南开分公司在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给王来造成的直接损失,对王来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王来主张的其他损失2000元,因王来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天津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支付的修车费32200元,租车费1000元,窗户修理费600元,共计33800元,被告天津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被告天津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三鼎南开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判令: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来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两审诉讼费由王来承担。上诉理由为:首先,三鼎南开分公司确与王来成立家政服务合同关系,并由三鼎南开分公司派工上门提供服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王来屋内窗户整体坠落,致使案外人刁文治停在一楼处汽车车顶损坏,以上事实属实。但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不清之处在于,虽然事后案外人刁文治到4S店对修车费用进行了估损,其估损单并未加盖4S店公章,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截至本案开庭,王来始终未能提供修车费用发票,该项费用是否发生并未查清核实,一审法院仅以三鼎南开分公司确认了车损报价就认定应当赔偿,于法无据。其次,在庭审中,王来承认除本案坠落窗户(卧室)外,其在多年前将其他全部窗户更换,只有本案坠落的窗户属于入住时开发商安装,已经年久失修,这对于本案责任比例的确定起到关键作用,但一审法院并未取证核实,亦属于审理事实不清。最后,在质证过程中,王来并未对租车费用提供证据,而法律明确规定,交通费用损失应当以实际发生额为准,且应当支持基本交通费用,故此项诉请不应支持。王来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鼎公司陈述称,同意三鼎南开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除当庭陈述、提交书面意见外,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本案中,王来与三鼎南开分公司均确认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三鼎南开分公司依约派员为王来提供家政服务,在家政服务人员擦玻璃期间,发生了王来家中窗户整体掉落,致案外人车辆受损的事实。上述事实发生在三鼎南开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发生损害的窗户系事故发生时家政服务所指向的对象,且擦玻璃的家政服务需直接作用于窗户之上,故三鼎南开分公司应当对其履约行为并非造成窗户掉落的直接原因加以证明。三鼎南开分公司虽主张窗户掉落时,其家政服务人员并未与窗户发生接触,但并无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涉讼窗户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其亦无证据加以证明。三鼎南开分公司系专业的家政服务公司,其家政服务人员在实际操作之前应当对窗户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检查确认。综上,三鼎南开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确实存在瑕疵,一审法院认定其应当对王来家中窗户掉落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无不当。王来作为接受家政服务的业主,其亦有义务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对象,现其家中窗户在擦玻璃的过程中发生整体掉落,其仍坚持窗户并无质量问题,有违日常生活常理和经验法则,故王来亦应对其家中窗户掉落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部分责任,一审法院判令三鼎南开分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欠妥。对于王来基于其与案外人刁文治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向案外人刁文治赔偿的修车费32200元,系汽车4S店作出的定损报价,且事故当日三鼎南开分公司的行政经理及家政服务人员亦在派出所书写事件过程中对此予以确认。对于王来自愿赔付案外人刁文治的租车费用3000元,一审法院已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1000元。对于窗户修理费600元,一审法院亦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认定。对于上述损失共计33800元,本院亦予以确认,综合本案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的瑕疵程度及对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本院酌情认定由三鼎南开分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23660元;其余30%的损失由王来自行承担。如三鼎南开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三鼎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民一初字第0178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天津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王来修车费、租车费及窗户修理费的70%,共计23660元,原审被告天津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被上诉人王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5元,共计1017.5元,由上诉人天津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负担700元,由被上诉人王来负担317.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红英代理审判员 赵永华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