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立一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石光明与新宁县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解决其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立一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光明。上诉人石光明因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光明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审法院不受理本案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其受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上诉人石光明起诉请求新宁县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解决其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故上诉人石光明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石光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海利审 判 员 刘见平代理审判员 王星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