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长城资产办事处与饮食服务公司、德胜公司、石油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商南县饮食服务公司,商南县德胜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商南县石油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简称长城资产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博文路51A号唐南大厦1-2层。代表人阳金明,系长城资产办事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自力,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商南县饮食服务公司(简称饮食服务公司),住所地;商南县长新路。法定代表人张粉珍,系饮食服务公司经理。住所地;商南县长新路。被告商南县德胜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德胜公司),住所地;商南县长新路。法定代表人刘林涛,系德胜公司董事长。被告商南县石油公司(简称石油公司),住所地;商南县长新路。法定代表人聂本鹏,系石油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资产办事处诉饮食服务公司、德胜公司、石油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城资产办事处未按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晓娅审 判 员 李 哲人民陪审员 汤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艳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