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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邓忠坚与莫细连、郭建贤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忠坚,莫细连,郭建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邓忠坚,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杰,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老启荣,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莫细连,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建贤,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邓忠坚申请执行莫细连、郭建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清城法民四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莫细连、郭建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邓忠坚清偿借款1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6元,由被执行人莫细连、郭建贤负担。因被执行人莫细连、郭建贤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忠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莫细连、郭建贤在本院还有其他债务案件未执行完毕,经向清远市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郭建贤有粤RXL3**小车并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莫细连名下有粤R734**小车并已另案查封,及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二路西16座凤凰豪庭三幢8层04号房屋,该房屋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正评估拍卖中。此外,暂无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进行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莫细连、郭建贤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清城法执字第6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温敏杰审判员  冯瑞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