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3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3358号原告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倒迁房2号楼1楼1至2号,组织机构代码73162752-8。法定代表人孙应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智勇,宜宾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8日以被告江勇已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江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