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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振太与王国强、王心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太,王国强,王心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1194号原告张振太,男,1951年4月30日生,汉族,经理,现住抚宁县。委托代理人朱凤霞,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强,男,1964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抚宁县。被告王心蕊,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130323198611042629,汉族,农民,现住抚宁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海港区燕山大街1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太诉被告王国强、王心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太撤回对被告王国强、王心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迎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一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