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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门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烟台中垦基地有限公与王子福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中垦基地有限公司,王子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门民初字第110号原告:烟台中垦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仉村王村。法定代表人:边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宇仁娟,女,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王子福,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中垦基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子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中垦基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中垦基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唐矛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