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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秦某某,男,1973年3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刘某某,女,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明富人民陪审员  钟玉洪人民陪审员  付世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