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秦某某,男,1973年3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刘某某,女,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明富人民陪审员 钟玉洪人民陪审员 付世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