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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山东新吉益铭机械有限公司、吉欣(英德)热钆不锈复合钢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新吉益铭机械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吉欣(英德)热钆不锈复合钢有限公司,英德市国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严孟杰,朱莉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新吉益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表人:胡文生。委托代理人:陈书祥、林霆,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李运锋。原审被告:吉欣(英德)热钆不锈复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德市国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廖志清。原审被告:英德市国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法定代表人:徐靖华。原审被告:严孟杰,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原审被告:朱莉嫦(CHULAISEONG),女,马来西亚国公民,护照号码:×××1497。上诉人山东新吉益铭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新吉益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下称平安银行广州东山支行)及原审被告吉欣(英德)热钆不锈复合钢有限公司(下称吉欣公司)、英德市国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丰公司)、严孟杰、朱莉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平安银行广州东山支行起诉要求吉欣公司向其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对各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国丰公司、新吉益铭公司、严孟杰、朱莉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诉讼标的额合计为人民币42523615.74元。平安银行广州东山支行为证明其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份其与吉欣公司、国丰公司、新吉益铭公司、严孟杰、朱莉嫦于2011年11月2日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与新吉益铭公司于同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其中,《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第九条第五项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合同中的甲方系平安银行广州东山支行。原审法院认为:因朱莉嫦为马来西亚籍居民,故本案为涉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诉争各方在涉案《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均约定因合同产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诉争各方选择管辖的合同甲方即平安银行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新吉益铭公司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新吉益铭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新吉益铭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经济开发区北环路166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平安银行广州东山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具有涉外因素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平安银行广州东山支行提起本案诉讼主要依据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均约定了内容明确的协议管辖条款,即由平安银行广州东山支行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协议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平安银行广州东山支行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42523615.74元,根据本院制定的粤高法发[2008]28号《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新吉益铭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新吉益铭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发[2008]28号《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汕头市濠江区、龙湖区、金平区人民法院、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韶关市曲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法院、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第六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一)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惠州、汕头、湛江、河源、韶关、肇庆、清远、梅州、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