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魏晓辉与被告刘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晓辉,刘宝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1164号原告魏晓辉被告刘宝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晓辉与被告刘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晓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晓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江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先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