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水执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许开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俸杰,韦佩花,许开盛,韦美芬,李永昭,旷文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水执字第26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寿星南路11号。被执行人俸杰,男,瑶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佩花,女,苗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许开盛,男,汉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美芬,女,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李永昭,女,汉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旷文教,男,住广西全州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俸杰、韦佩花、许开盛、韦美芬、李永昭、旷文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融水民二初字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俸杰、韦佩花、许开盛、韦美芬、李永昭、旷文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31893.95元,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俸杰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陲信用社x账号有存款1536元;被执行人许开盛在中国农业银行融水支行融水营业所15×××94账号有存款8114.17元、中国农业银行融水支行融水营业所15×××02账号有存款4935.53元、中国农业银行融水支行融水营业所15×××36账号有存款8114.17元、中国农业银行融水支行营业所62×××14账号有存款4935.53元;被执行人旷文教在桂林银行临桂支行88×××10账号有存款5601.80元。应予以冻结偿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俸杰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陲信用社x账号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至本院。二、划拨被执行人许开盛在中国农业银行融水支行融水营业所15×××94账号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至本院。三、划拨被执行人许开盛在中国农业银行融水支行融水营业所15×××02账号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至本院。四、划拨被执行人许开盛在中国农业银行融水支行融水营业所15×××36账号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至本院。五、划拨被执行人许开盛在中国农业银行融水支行营业所62×××14账号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至本院。六、扣划被执行人旷文教在桂林银行临桂支行88×××10账号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 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兰树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