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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关于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顾衍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顾衍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431号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王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筱毳,女,该公司职员。被告顾衍波,男,1961年9月8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顾衍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因原告提供被告的信息不明确,无法确认被告,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99.00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莉审判员 张 澍审判员 田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家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