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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xxx与被执行人白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984号申请执行人白xxx。被执行人白xxx。申请执行人白xxx与被执行人白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执行人白xxx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账号xxx、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账号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白 文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