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黄某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59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乙(曾用名黄某甲),男,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博白县,2015年5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2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荆炼出庭支持公诉,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黄某乙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冠某某文娱活动中心内以打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黄某乙发牌抽水,每天抽头渔利约1000元,共营利约60000元。2015年5月14日民警查获该赌场,抓获了黄某乙及多名参赌人员,从黄某乙身上起获赌博营利款5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黄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黄某乙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冠某某文娱活动中心内以打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黄某乙发牌抽水,每天抽头渔利约700-1000元,共营利约40000元。2015年5月14日民警查获该赌场,抓获了黄某乙及多名参赌人员,从黄某乙身上起获赌博营利款5000元,并起获扑克牌1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经质证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乙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黄某乙供述与辩解,证人林某甲、吴某、林某乙、马某、程某、曾某、林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丙、赵某、林某丁、林某戊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照片,被告人的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黄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起获的赌博营利款50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起获的扑克牌1副,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志钊人民陪审员 沈美娟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